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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纳税义务

农村信用社根据国家财政、税收机关规定,交纳营业税和所得税。1986年1月1日起,凡独立核算的农村信用社交纳营业税,纳税范围和税率:凡对外自办金融业务的,按营业收入额5%的税率交纳营业税,代理业务的手续费收入按10%的税率交纳营业税。对信用社与农业银行往来的利息收入、贷款利差补贴收入及出纳长款,可以从营业收入额中扣除。纳税有困难的信用社,可以申请减、免税。1987年1月1日起,凡独立核算的信用社按有关规定交纳集体企业所得税。对国家专项贴息贷款扶植县的信用社,免征所得税两年。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信用社,可根据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在一定时期内给予减、免所得税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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