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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义务

法律规定或者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约定的,在消费过程中生产经营者必须对消费者作出一定行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的拘束。经营者的义务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法定义务,另一类是基于合同而产生的约定义务。这两种义务虽然性质不同,但彼此相互联系。约定义务不得与强制性法定义务相抵触。法定义务是法律对经营者的基本要求,消费者与经营者可以通过合同而约定经营者承担比法律规定更严格的义务。约定义务可以改变补充性法定义务。补充性法定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作为当事人意思补充的义务,在当事人就此未作约定时,法律规定的义务对当事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义务是法定义务,具有以下本质特征:(1)法定性。这一义务的产生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义务的内容由法律直接确定。(2)强制性和补充性。经营者不得以标准合同或其他契约声明排除这一义务;经营者必须严格履行这些义务,不得违反。(3)基础性。法定义务是法律对经营者的基本要求。(4)直接约束性。法定经营者义务不通过合同而对经营者产生约束,当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时,经营者当然取得这种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专章规定了生产经营者的应尽义务,这些包括:听取消费者意见,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商品或服务的安全要求及警示说明义务;提供真实信息、不作虚假宣传的义务;生产经营者标明自己的名称和标志等身份的义务;生产经营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义务;生产经营者的品质担保义务;生产经营者的包修、包换、包退等善后服务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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