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义务
经济权力和经济权利的对称。经济法主体为满足经济权力主体或经济权利主体的要求,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在经济法律关系中,由于经济法主体经济权力和经济权利的复合性,就决定了经济法主体承担的经济义务,不同于民事关系中满足民事权利主体要求的民事义务,也不同于行政关系中满足行政权力主体要求的行政义务,它既包括对经济权力主体的义务,也包括对经济权利主体的义务,具有双重性。经济法主体对经济权力主体的义务,如经营者按税务机关的要求依法纳税的义务;经济法主体对经济权利主体的义务,如经济之债的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义务。经济义务是法律设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义务。所谓法律设定的义务,就是经济法规范明文规定的经济义务。所谓当事人约定的义务,就是参加经济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经济义务。但当事人约定的义务不仅应体现当事人的意志,由于经济法律关系的国家干预性,也应体现国家的意志。因此,约定的经济义务也必须以法律为根据,不得超越法定的界限。经济法主体所承担的经济义务以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为限,任何人都无权超出这个范围要求他人履行经济义务。经济义务的含义包括经济法主体应经济权力主体或经济权利主体的要求,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所谓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如企业必须依法纳税,必须保证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必须对消费者负责等;所谓依法必须不为一定行为,如国家经济机关不得滥用经济职权干预企业的自主经营、侵害企业的经营权,生产经营者不得污染环境等。经济法主体应自觉履行其经济义务,以满足经济权力主体或经济权利主体的要求,不履行或履行不当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经济义务主体的地位的不同,可将经济义务划分为管理者的经济义务和被管理者的经济义务。管理者的经济义务主要是指调节国民经济运行的国家经济机关的经济义务,包括:正确履行经济职责,不得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的义务,为生产经营者提供职权范围内的各种服务的义务,听取群众意见、接受有关机关和群众监督的义务,具体经济行政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依法赔偿的义务等;被管理者的经济义务主要是指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的经济义务,主要包括:遵守国家经济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服从国家经济机关依法管理的义务,完成国家计划的义务,依法纳税的义务,正确行使经济权利的义务,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义务,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义务,不得污染环境的义务,履行经济合同的义务等。经济义务根据其对应的权力者或权利者的不同可分为国家义务、社会义务、当事人义务和经济组织内部义务。国家义务,是经济法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对国家应承担的经济义务,如国家经济机关依法履行经济职权的义务、国有企业保护国有资产的义务、完成指令性计划的义务、经营者依法纳税的义务等。社会义务,是经济法主体依法对社会应承担的经济义务,如企业的产品质量保证义务、防止环境污染的义务等。当事人义务,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相互之间的经济义务,如经济合同义务。经济组织内部义务,是作为经济法主体的经济组织内部形成的经济关系中的经济义务,如企业内部生产经营责任制义务、内部审计义务、企业对职工的义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