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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义务

是指受雇人根据劳动合同规定应尽的责任。劳动一般须由受雇人亲自完成。但经雇用人同意或习惯上允许的,或劳动在性质上由他人代为给付并无差异时,可由他人代为完成。 劳动给付的方法及范围依集体合同确定,无集体合同依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无特别约定的,依雇用人的指示,但其指示必须合法,如果指示系出于恶意或违法或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或有害于受雇人健康时,受雇人有权拒绝给付劳动。 劳动给付的地点一般依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没有约定的,依雇用人的指示。但受雇人已在一地给付其劳动的,若雇用人指示其移转到别一地给付劳动,受雇人则无服从义务。若受雇人承诺移转的,也可向雇用人请求因移转所产生的费用。 劳动给付的时间一般由法律或集体合同规定,受雇人应按规定的时间给付劳动,但在规定时间之外无给付劳动的义务。 忠实义务是指受雇人根据劳动合同忠实地尽其责任。忠实义务具体包括以下三种:(1)服从义务,即受雇人应在劳动上服从雇用人或其代理人的指挥和监督。受雇人的服从义务只限于给付劳动之时,非劳动给付之事项或非于劳动给付之时间,受雇人无服从雇用人的义务。(2)保密义务,是指受雇人有不泄露其所知雇用人的营业上或制造上秘密的义务。雇用人于商界上或技术上以不使其他第三人知其内容为利益之保证的事项即为受雇人应保守秘密的事项。保密义务有的由法律明文规定,有的在合同中特别约定,但即便无以上规定或约定,受雇人仍负有保密义务。(3)增进义务,是指受雇人在实施劳动行为时,必须尽其所能,以推进业务,如就其所知陈述意见或为有关报告。受雇人不得收受贿赂或因其他情事而致雇用人之业务于不利。此外,受雇人还不得于劳动合同期满前与第三人订立有损于其履行原劳动合同能力的新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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