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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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资产阶级关于课税根据的学说之一。它主要产生于19世纪末叶的资本主义开始进入垄断阶段的时期。这种学说认为,公共需要是人民应尽的义务,国家是一个大的公共集体,人民是这个公共集体的组成分子,必须分担公共需要的一定份额。否则国家难以生存,人民也会失去依靠。从国家方面看,税收是国家对人民的一种强制课征,是履行法律上的义务;从纳税人方面看,税收则是人民的一种义务负担,不仅是道德上的义务,更重要的法律上的义务履行。如19世纪法国的劳氏认为:“租税是根据一般平民的义务,按一定标准,向平民征收的公课。”19世纪德国的瓦格纳说:“租税是国家及其他强制团体,为支付一定经费,利用其主权,根据一般原则和标准,强制地令人民分担的公课。”这种学说把租税看成是平民为调整整个经济的发展,保护国民整体利益而尽的义务。它把资本主义国家税收对劳动人民的超经济剥削说成是“义务分担”,掩盖资本主义税收的阶级实质。“义务说”又称“分担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