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义务
票据债务人应负的责任。票据债务人是在票据上签章、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和票据上的记载,承担票据责任的人。票据在其自出票、转让以至付款的整个流通过程中,形成了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付款人)和保证人等多层次的债务关系,按照在票据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债务人可分为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主债务人直接承担票据付款的责任。例如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都是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的对象。当持票人按照规定提示票据要求付款时,付款人应按票据记载支付票款,履行应尽义务。随着主债务人的付款,所有的债务人的责任均告解除,票据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归于消灭。支票没有主债务人,是由它较汇票、本票有不同的处理程序所决定的。支票的出票人委托其开户银行按照他所签发并交付给持票人(收款人)的支票,在其存款帐户内支付票款,出票人是支票的债务人,但又不是处于主债务人的地位,所以票据法对支票的出票人规定了较一般次债务人为重的责任,即其所出之支票必须在其存款帐户内留足以支付的余额。作为支票的付款人即出票人的开户银行,只是受出票人之委托,凭票从其存款帐户内支付票款,在支票上并不签章,因此不是支票的债务人。当出票人的开户银行凭票付款后,票据目的已经达到,该支票上的全体债务人也就全部解除责任。 次债务人本身对票据的付款不负主要的责任,主要是负有票据承兑和付款的担保责任。如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本票的背书人,支票的背书人等,通常是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对象,需待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的时候,才承担清偿票款之责。在次债务人清偿票款后,自己解除了票据责任,同时又可向其前手进行再追索,直至票据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和保全票据权利,则除汇票的承兑人,本票和支票的出票人外,其余的次债务人均随之而解除票据责任。如果票据权利因时效届满而消灭,则票据债务人的票据责任相应解除,持票人只能按照票据法的规定,举证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对票据的出票人或承兑人请求在其所受利益的限度内,偿还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