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民政府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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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华民国时期,南京国民政府行政区划分省、县二级,包括:①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西康、山东、山西、河南、河北、陕西、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绥远、察哈尔、热河、辽宁、吉林、黑龙江等28省。1945年8月31日新设安东、辽北、松江、合江、兴安、嫩江6省,10月25日台湾收复,增至35省。②行政院直辖市,即南京、上海、北平(今北京)、天津、青岛、西京(今陕西西安)等6直辖市。1939年5月以后,又置重庆、哈尔滨、大连、沈阳、汉口、广州等为行政院直辖市,增至12市。③东省特别行政区和威海卫特别行政区。④蒙古和西藏两地方。省分为县、市(省辖)、设治局。蒙古分为盟,盟下设旗。西藏分宗,相当于县。1941年8月,全国共有1955县、17省辖市、58设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