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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党南京政府关税改革

国民党政府从建立直至抗战前,以增加财政收入、实现关税自主为目的而进行的关税改革。鸦片战争以后,外国侵略者迫使清政府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中国丧失了关税自主权。辛亥革命后,中国人民要求关税自主的呼声日益高涨,但由于帝国主义的百般阻挠而搁浅。1925年北洋政府邀六国代表召开关税特别会议,作出于1929年1月1日中国关税自主、解除协定关税的协议。1927年国民党南京政府建立,从1928年至1930年间,国民党政府与帝国主义国家相继签订了新关税条约,完成了关税自主。与此同时,国民党政府对关税税则进行了修订。国民党政府初期的关税税则包括从1929年元月至1930年底止的过渡时期税则和从1931年至1934年止的固定税则。1928年12月7日,国民党政府以1925年北京关税特别会议英美日专门委员会提出的七级税率为基础,制定并颁布了进口税七级等差税率,其税目分十四类七百一十八目,自1929年1月1日起实行。1930年裁厘后,实施固定税则。1931年至1934年为固定税则时期,在此期间改定税则两次,对进出口税则进行修改,将富于弹性的进口货减税,日用品增税,使关税收入增加。但是,出口税则中未对制成品和原料区别纳税减税,使民族工业的发展受到阻碍。抗战时期,因海关为日本帝国主义控制,走私活动严重,致使关税收入锐减,为此对关税税则进行调整,以达到调整进出口贸易、统制进出口货物之目的。这样便利了必需品进出,禁止与军事有关的国产物资及资敌物资出口,奖励土货等物资出口,制止敌货走私,抢运物资及奖励反走私。抗战胜利后,海关收回,仍采用旧税则。1946年8月,国民党政府立法院通过修正进出口关税税则,制定了七条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拟定进出口贸易暂行办法,实行全面输入许可制度,以限制消费品进口,增加生产器材品的输入。总之,国民党政府的关税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抵制了国外商品侵略,鼓励了国内工商业的发展。但是抗战后,美帝国主义全面控制了中国海关事务,国民党政府依赖美帝国主义,出卖国家权利,阻碍了民族工业和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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