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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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主管部门委任和免除下级人员职务的制度。中国自西周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都由皇帝任命各诸候国或邦郡的主要官员以及朝内要官。当代资本主义国家虽广泛实行普选制,但对部分成员也仍采取任免制,如在总统直接掌握行政权的美国,总统拥有广泛的任免政府官员的权力。中国现行的任免制是建立在民主制基础上,领导者对任免对象负有行政法律责任。1984年国家对于任免国机关和其他行政领导职务作了如下规定:(1)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2)任免党外人士担任国家机关领导职务时,应先征求本人意见与民主协商,然后再按法定程序办理。(3)对企事业单位行政领导干部的任免。按规定程序讨论决定以行政领导名义任免。任免干部要执行审批制度、履行报批手续。凡由上级机关任免的干部,应向上级机关写出书面呈请报告,说明所任干部拟任或拟免职务、理由及免职后的安排,并填写《干部任免呈报表》。国内外对任免制有两种态度:(1)主张此制者认为,行政首长对所辖事务的处理负有完全责任。为了确定其责任,便于领导,对其部属的任免理应拥有完全决定权。只有在任免制下,方能获得较适合的称职人才,而收权责一致、人事相宜之效。就行政观点而言,任免制的优点是:因权力集中,责任确定,指挥统一,不受牵制,行动迅速,效率较高。(2)反对此制者认为,首长权力过大,用人无客观标准,常易凭个人好恶,任用私人,或因判断不当委任不称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