俸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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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时期酬劳官吏的一种制度。战国时官吏的俸禄是实物。但是由于当时各国不统一的度量衡,俸禄的单位也不完全相同,包括“担”。“钟”、“石”等。汉时官阶分十五级,以“石”定秩次(官等),此为衡;以“斛”定俸额,此为量。石和斛的数量相差很大(一石为一百二十斤,而一斛则是十斗),因此,汉代的俸禄制出现名实相符之弊。唐代官吏的俸禄有四种:授田、赐禄、给役、俸料。唐代星制,为合、升、斗、斛,并未有“石”之称。安史之乱后,厚外官而薄京官的现象严重,致使京官不能自给,不足普廉,造成唐中后期的政治腐败。明代文官亦分九品,品有正从,凡十八级,俸禄多寡按品级支给,有米、钞、布、盐等。清代官吏实行俸银禄米之制,凡内外文武官员,不分满汉俱一例按官品发给。京官有俸银、禄米和恩俸。外官有俸银、“普廉银”而无禄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