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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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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战争时期国民党推行的地方政治制度。抗日战争进入相持阶段,蒋介石在个人政治权力高度扩大与集中的同时,为加强对基层的控制,决定推行“新县制”。其主要内容是:“县为地方自治单位”,按其面积、人口、经济、文化、交通分为3—6等,区署为县政府的辅助机关。县以下基层单位为乡(镇)、保、甲。乡(镇)之划分以10保为原则,保之编制以10甲为原则,甲之编制以10户为原则。并设县参议会、乡(镇)民代表会、保民大会、户长会议等相应各级“民意”机关。为便于国民党直接控制政权,规定县长必须为国民党党员。各县贯彻“管、教、养、卫”原则,在乡(镇)保设国民兵队,甲设国民兵班等地方武装组织,乡(镇)设中心学校,保设国民学校,乡(镇)长、保长兼任国民兵队长和学校校长,学校教师兼任乡(镇)保干事等职,把政治、武力和教育严密结合。并规定,原由省处置的税收改由县、乡、镇处置,作为“自治”经费。国民党通过新县制的推行,把地方上的政治、经济、财政、教育、地方武装、民众的组织和训练紧紧地控制起来,强化了法西斯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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