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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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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县以下的基层行政管理制度。由元朝初年北方农民自发成立的“锄社”发展而来。至元七年(1270年),元朝政府在汉族地区普遍推行社制。规定五十家为一社,选“年高通晓农事有兼丁者”为社长。户数增至百家,则另设社长一人。不满四十家可与附近村庄合并成立一社,如地广人稀不能合并的亦可单独立社。除社长外,另设蒙古族提点官进行监督,并派蒙古军队或探马赤军驻社。社长的主要职责是办理地方自治事务,如组织生产、恤贫救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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