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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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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指中国元代以后地方最高行政区划制度。古代王宫禁地称省,即省中。魏晋时期,于中央设中书、尚书、门下 三省 ,辅助皇帝处理日常政务,省始成为官署名称。金熙宗完颜亶于天会十五年(1137),在刘豫齐国故地置行台省。以后,地方遇有重大事务,中央常遣尚书省官员坐镇地方便宜行事,称行尚书省事。不过金代的行尚书省,仍是中央在地方的临时派出机构。元承金制。 忽必烈 以中书省总理全国政务,改地方行尚书省为 行中书省 。随着疆域的开拓和政局的稳定,至成宗大德年间,在全国共设11个行省,行省成为地方最高行政区划。明初,仍沿袭元制,在地方设行中书省, 朱元璋 认为行中书省的权力太重,为了加强中央集权,首先采取措施削弱地方权力。洪武九年(1376),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至明末,全国共设置承宣布政使司13个。清代建立后,在东北地区和新疆、西藏、青海、内外蒙古等地区,派遣将军、都统、大臣管辖。在关内地区,设置行省,改承宣布政使司为省。除明代原设13省外,顺治元年(1644)改明代北直隶为直隶省,改南直隶为江南省,共15省,分别为直隶省、江南省、山西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江西省、浙江省、福建省、湖广省、广东省、广西省、四川省、云南省和贵州省。康熙六年(1667),分江南省为江苏、安徽两省,分湖广省为湖北、湖南省,分陕西省为陕西、甘肃省,全国共设18省。光绪时在边疆地区先后添设新疆、台湾、 奉天 、吉林、黑龙江等省。至宣统,全国共设23省。民国初沿清制,将直隶改称为河北,奉天改称为辽宁。1928年新设热河、察哈尔、绥远、青海、西康、宁夏,增至29省。1945年,析辽宁、吉林、黑龙江为辽东、安东、辽北、吉林、松江、合江、黑龙江、兴安、嫩江,增至35省。各省行政机关初无统一制度,1913年1月统称为行政公署,置总务处及内务、财政、教育、实业四司。1914年5月,行政公署改称巡按使公署。1916年7月改巡按使公署为省长公署,巡按使为省长。1917年9月,裁省长公署政务厅内教育、实业二科,设财政、教育、实业三厅和警务处。1921年6月,设参事会,由会长和省参事员12人组成。 南京国民政府 成立后,称省政府,设委员7~9人,由中央简任,组成省政府委员会,行使职权。又设秘书处和民政、财政、教育、建设四厅。1936年10月,实行秘书处、民政、财政、教育、建设四厅及保安处一律并入省政府公署内合署办公制度。1939年7月,于战区各省省政府设置行署,秉承省政府之命,在所辖区域内代行省政府职权。1949年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省制所代替(见 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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