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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进境物

禁止进境物的名录,由中国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1.国家禁止下列各物进境: 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动物尸体; 土壤。 2.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发现有前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3.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的禁止进境物时,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 4.国外发生重大动植物疫情并可能传入中国时,国务院应当采取紧急预防措施,必要时可以下令禁止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进境或者封锁有关口岸;受动植物疫情威胁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报告。 5.邮电、运输部门对重大动植物疫情报告和送检材料应当优先传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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