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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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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官府向私人放贷、出借钱物。放贷与出借的区别在于是否计息。先秦即已出现,如秦国《厩苑律》中有关于向农民出借铁制农具的规定。其后历代迭有借贷官物的措施,如新莽政权的“五均赊贷”、唐代的“官物出举”、宋代的“青苗钱”等。法律特别保护官府债权,如唐宋规定,官府放贷的利率和利息总额上限均高于私人放贷,官府不受理私人放贷者的告诉,但对无力偿还官物本利的破产者,可以强迫其以劳务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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