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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

适应社会化大生产需要和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形式。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为典型形式。公司制的基本内涵是:(1)在法律地位上,公司是企业法人。一方面,公司不同于自然人。它作为一个企业组织具有人格化的特征,可以用公司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即它是独立于其出资者之外的法人实体。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相分离。另一方面,公司不同于社会上其他类型的法人,即不同于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按照市场需求,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2)在法律责任上,股东与公司具有不同的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则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3)在内部管理制度上,公司实行法人治理结构。法人治理结构是指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组成的公司内部组织管理制度。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股东组成;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董事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负责;经理层是公司的执行机构,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法人治理结构是一种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现代企业的内部组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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