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物
主物的对称,指能够独立存在,但不是主物的组成部分,在与同属于一个权利主体的其他独立物结合使用时处于附属地位,发挥辅助、配合效用的物。但交易习惯不认为是从物者,依习惯。主物与从物的划分只是根据一般的经济效用标准,它与交易上的规则并不相同。所以,即使所附着之物之间的关系,在经济效用上有主从的区别,如果交易的人认为并不是主从关系,甚至认为不发生附着关系,应该按交易的习惯处理。在发生附着之前,主物与从物均为独立物,但当它们发生附着并在经济上产生密切关联之后,其中任何一物之上权利的变动,都会对他物的利用发生影响。在法律没有相反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相反约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也随之转移。从物的认定应从以下几方面把握:1.从物须经常辅助主物的使用,即从物对于主物在效用上必有附属或从属关系。辅助的方式有的是保护主物,如眼镜盒是为了保护眼镜。有的是使主物发挥作用,也有的是装饰主物等。但是,暂时的辅助他物经济效用的,不得称为从物,如房屋中摆放的家具,不是从物。是否经常辅助主物的使用,应以一般交易习惯和物的所有人的明确意思表示为断。2.从物不是主物的构成成分,即从物也是独立的物,依照当事人的意思也可以成为交易的客体。如树上没有摘掉的果实为果树的一部分,摘掉后同果树就无主从关系,而是独立的物。一辆汽车的轮胎、一幅油画的画框、一间房屋的门窗,为该汽车、油画、房屋的构成成分,而非从物。3.从物与主物一般同属于一个人,即从物与主物归属于同一主体。如果从物和主物分属于不同主体,主物的处分会涉及从物,将损害从物所有人的利益。但从物所有人同意的,不在此限。4.从物不限于动产。关于从物是否限于动产,各国立法不尽一致,依学者解释从物应不限于动产。如建筑物中可有主建筑物和从建筑物之分,车库、储藏室等一般属于从建筑物。在法律没有相反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相反约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也随之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