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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制

从1964年开始苏联对集体农庄庄员实行的社会福利制度。包括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两方面的内容。社会保障有:(1)退休金。男子年满60岁,工龄25年以上,女子年满55岁,工龄20年以上,可以领取退休金。按原劳动报酬的一定百分比,并加上工龄津贴发给;(2)残废优抚金。按原劳动报酬的一定百分比,加上工龄津贴等发给;(3)丧失赡养人优抚金。根据死亡的集体农庄庄员所赡养的无劳动能力家属人数,按其生前每月劳动报酬的一定百分比发给。社会保险有:(1)临时丧失劳动能力补助金。工伤或患职业病而临时丧失劳动能力者,补助金为其劳动报酬的100%;其他原因造成的临时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助金根据工龄长短发给;(2)育婴补助金;(3)丧葬补助金,庄员或其赡养的家属死亡时发给。集体农庄庄员的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由全苏集中的集体农庄庄员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该两项基金的资金来源为:(1)集体农庄上缴全苏集中的集体农庄庄员社会保障基金(赢利率15%以上的农庄,为总收入的6%,其余农庄为总收入的5%)和全苏集中的集体农庄庄员社会保险基金(劳动报酬基金的2.4%);(2)国家预算拨款,集体农庄上缴集中基金的数额与实际发放的数额之间的差额由预算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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