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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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录用的人员在正式授以职务之前,用人单位进一步对其工作态度和工作能力利用一段时间进行考察、检验的制度。试用期自实际录用之日起计算,试用期限的规定根据工作职务的复杂程度不尽相同,有长有短,最短的为3个月,最长的为3年,一般为1年。试用上岗前,应进行岗前培训,目的在于使新录用人员了解所在单位的性质、职能,了解自己的工作任务、责任和应有的工作态度,学习拟任职务必备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初步掌握一般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为正式任职起到过渡与衔接作用。经培训合格者,才能正式上岗试用。试用期满合格者,由原批准录用机关批准转为正式工作人员。需要进一步考察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试用期。延长试用期满后,仍不具备正式录用条件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予录用,取消其录用资格。 目前,试用期制在许多国家公职人员的录用中广泛使用。随着我国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试用期制的运用范围也在逐渐扩大。试用期制的使用,有利于提高干部队伍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