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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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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地方行政监察制度之一。亦称“唐道宋路制度”。唐太宗惩南北朝时期政治分裂之弊在巩固郡县制的基础上定原来的地方监察区域——州为正式的地方行政机构又于州之上设道以替代州对地方的监察职能。贞观元年(627年)依自然地理形势划全国为10道。这10道是:关内、河南、河东、河北、山南、陇右、淮南、江南、剑南、岭南诸道。玄宗开元二十一年(733年)分关内道置京畿道分河南道置都畿道于山南置山南东、西二道分江南道为江南东、江南西和黔中三道合原有的河东、河北、陇右、淮南、剑南、岭南诸道共计15道。开元之前朝廷常遣监察御史等朝官巡按诸道察举不法称安抚使、巡察使、黜陟使等皆为临时差遣名称不一且以出巡官员职任而定名。睿宗景云二年(711年)设按察使为常设驻道官员。玄宗开元二十一年(733年)置十五道采访处置使以考课官员、访察风俗美恶三年一奏事拥有黜陟刺史之权。肃宗乾元元年(758年)改采访使为观察处置使。道作为监察区域机构承担起中央与地方州郡之间的连接枢纽并建立了驿传机构以为辅助形成了道、州、郡、县的地方行政网络有效地维扩了中央集权。中唐以后节度使拥兵自重形成藩镇之势道的监察职能日微渐演为地理区划名称一直沿用至五代。宋初太祖为加强中央集权废除了节度使统辖支郡制度恢复道的监察区域职能改道为路初置21路太宗至道三年(997年)定制为15路基本上恢复唐15道的构置。各路设监司掌一路财政、刑狱并督察地方官吏。诸路监司由诸路转运使、提点刑狱、提举常平等兼按察之任。神宗时曾扩15路为23路但行之未久。宋路相比之唐道除具有监察地方之责外更似地方行政区划。诸监司互不相属互相监督对皇帝负责唐道宋路体制实现了体现中央集权意志更为有效的监察地方的职能正式构成了中央与地方关系中的制约、转达机构。唐道宋路成为沟通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枢纽对以后各朝的地方区划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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