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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佃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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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主将土地出租给农民以收取地租的制度。自战国经秦汉至明清,延续两千多年。西汉时“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汉书·食货志》)。颜师古注:“言天下贫人自无田而耕垦豪富家田,十分之中,以五输本主也。”魏晋南北朝时,佃客和部曲等依附农作为租佃农民的一种类型占据主导地位。曹操广行屯田,用官田荒地令佃兵和屯田客耕种,用官牛种官田,收获六成归官;用私牛种官田,收获对分,首次出现官田的租佃形式。同时实行按官品荫有佃客之制。“贵势之门,动有百数”,“其佃谷皆与大家(主人)量分”,“客皆注家籍”,佃农成了依附农。唐置大量皇庄、官庄、职田、公廨田和营田,农民佃田交租,佃田收租进一步发展,地主佃田收租也为数大增。北宋间,佃客获得官府编户的地位,人身依附关系相对松弛,有一定的迁徙、佃田和退田的自由。户籍区分为主户与客户,客户即无田而佃地主土地的人户,租佃关系极为普遍。明清出现永佃制,地租形态也由以分成租制为主发展到以定额租制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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