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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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适用于继承的法律的一项原则,亦称“单一制”,是“分割制”的对称,是指把遗产视作一个整体,不分动产和不动产,也不问其所在地不同,统一适用同一的准据法,即被继承人的属人法。对死亡者的全部财产适用统一法律的原则是根据罗马法中发展起来的包括继承的观念而来的,包括继承是以查士丁尼的下述思想为基础的:死亡者和他的继承人在某种意义上是一个人,继承人是死亡者人格的继续。这即是讲,一个人的财产(包括他的债务在内)作为一个整体而移转于他的继承人;继承人是概括继承,而不是用一系列的个别行为继承每一项财产。区别继承制曾在历史上处于优势地位,但由于萨维尼等人的影响,同一继承制在19世纪以后逐渐成为占优势地位的原则。目前,世界上有许多国家采取“继承依被继承人属人法”的同一制原则。但由于对属人法有两种不同的理解,有些国家在具体运用时采用“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的原则,而有的国家则采取“继承依被继承人住所地法”的原则。采取前一作法的国家有:德国、意大利、日本、奥地利、西班牙、葡萄牙、荷兰、希腊、墨西哥、波兰、瑞典、埃及、伊拉克等,如日本法例第25条规定:“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采用后一作法的国家有:挪威、丹麦、冰岛、哥伦比亚、秘鲁等,如1984年秘鲁民法典第2 100条规定:“继承,适用死者最后住所地法律,而不论财产位于何处。”此外,1928年美洲国家订于哈瓦那的《布斯塔曼特法典》也采用同一制,该法典第144条规定:“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继承顺序、继承权利的数量等)除本法有例外规定,无论财产的性质及其所在地如何,均依被继承人属人法。”属人法是被继承人本国法还是被继承人住所地法,该法典第7条允许各国自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