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部制
事业部制(divisional organization)和日本企业界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采用的所谓独立核算制在性质上基本相同。如果说,两者还有什么差别的话,那就是:在事业部制下,公司经理自己并不直接承担利润责任,而把这种利润责任交给他直辖的若干事业部的部长去承担;而在独立核算制下,公司经理还留有一些直接承担利润责任的领域,所属工厂或分公司等只承担一部分利润责任。在经营管理学上,“事业部制”这个术语一般都作为“分权管理制度”的同义语使用。企业内部管理责任可以分为职能责任和利润责任。诸如生产责任、销售责任、财务责任、采购责任、保卫责任、打字责任等,都是职能责任的具体例子。然而,这些职能责任即使孤立来看履行得不错,却未必能使利润增加起来。例如,企业经理指责生产部生产成本太高时,生产部主任可以归咎于销售部推销产品不力或单位产品所分担的固定费用过多等而为自己推卸责任。又如,企业经理要求销售部象其他同行先进企业那样大量推销产品时,销售部主任可以借口本厂产品成本高,在市场上竞争不过人家,因而置之不理。可见,在这样的职能分权制下,利润责任的确很难追究。于是,事业部制也就应运而生了。在企业内部,按产品别、地区别或顾客阶层别划分若干事业部,让各事业部分别承担本部门的利润责任,成为利润责任中心(profit center),这样的制度就是事业部制。事业部的特点在于:各事业部长承担本部门的利润责任,并拥有为履行自己职责所必要的权限。事业部长有权解决对本部门利润有影响的各种问题。在经营管理 上的各种权限中,对利润影响最大的是生产支配权和销售支配权。因此,各个事业部长同时兼有产品生产支配权和产品销售支配权,也就成了事业部制的一个特征。 事业部制也叫做分权管理制。一般来说,企业中没有不分化的权限。然而,职能分权制不能算是分权制度。例如,生产、销售、人事、经理等职能上的分工制,不是这里所说的分权制度。分权制度下的分权,是指利润责任的分化。而且,在利润责任的分化单位即事业部中,对生产和销售等职能来说,也是实行职能的分权化的。因此,事业部制下的分权的特点,就是只有公司经理直辖的事业部长分担利润责任。至于事业部长以下的各级主管人员,则一般只有职能上的分权,毫无特征可言。为了区别于一般的职能分权组织,这种由公司经理直辖的利润责任单位分化制度就叫做联邦分权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