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制
根据生产资料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将经营权出让租赁给他人或集体去从事生产经营,生产资料所有者依据所有权获取收益的经营方式。 我国在改革过程中,对那些亏损、微利的国营、集体企业,出租或转租给个人或集体去经营。在租赁过程中,所有者把企业作为商品出租或让渡给承租者,承租者则把企业作为商品来经营和使用。所有者出租或让渡的是生产经营权,而不是所有权;是生产经营方式的变化,而不是所有权的改变。 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指出:“劳动人民将成为全部住宅、工厂和劳动工具的集体所有者,这些住宅、工厂等等,至少是在过渡时期未必会毫无代价地交给个人或协作社使用。……所以,由劳动人民实际占有一切劳动工具,无论如何都不能排除承租和出租的可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544-545页)在苏维埃政权建立初期,列宁也倡导过租赁制,允许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及地方机构,将所属的一部分国有企业租赁给本国的资本家经营。认为这种“租赁制”和“租让制”一样,都是国家资本主义的一种形式。区别仅仅是,“租让制”的承租者是外国资本家,“租赁制”的承租者是本国资本家。苏联当时的“租赁制”之所以是国家资本主义,是因为企业租赁后,可以完全按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经营,租赁关系反映的是无产阶级的国家和国内资产阶级的经济关系,企业内部是工人阶级与资产阶级的对立。我国目前实行的租赁制与当时苏联的做法不同。首先,承租者不是资本家;其次,承租者与被租赁企业中职工之间是社会主义的平等关系;再次,承租企业的生产经营在宏观上受国家政策、法令的制约,在微观上企业的特殊经济利益要服从全社会的利益;第四,租赁关系反映的是国家和企业之间,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在责、权、利上的划分,是局部利益和国家整体利益的关系。所以,我国的租赁制是经营方式的改变,不属于国家资本主义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