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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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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称终丧。即终守三年之丧制。详见“丁忧”条。(宋史卷125)公除与祭凡官员丁忧守制期间,因公而除服者,谓之公除。宋天圣五年(1027),从太常礼院之奏,自来宗庙祀祭,皆宰执行事。每遇宰执因私丧持服,因遵缌麻以上丧不得飨庙之礼,只得改差,遂多致妨阙。嗣后凡有惨服既葬公除及闻哀假满者,许吉服赴祭。景祐二年(1035),礼仪使奏请自后有私丧公除者,听赴庙祭,免致废阙。庆历七年(1047),诏准宗室及文武官有遭丧被起及卒官赴朝参者,遇大朝会,听不入;若遇郊庙大礼,惟不入宗庙,其郊坛、景灵宫得权从吉服陪位,或差摄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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