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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令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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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大化革新后法律所规定的各种制度。律即刑法,令是国家行政制度和户籍、田制、税制、兵制及司法制度等规定。646年颁布革新诏书;652年实行班国收授法。大智天皇制定(近江令》,持统天皇施行《飞鸟净御原令》,701年大宝元年制定《大宝律令》,718年改订为(养老律令》。在律令规定下,形成一套中央集权行政机构:在天皇下设有2官(神祇官、太政官)、8省(中务、式部、治部、民部、兵部、刑部、大藏、宫内)、1台(弹正台)、5卫(卫门、左、右卫士、左、右兵卫)。地方则有国、郡、里的行政组织;国任国司,郡任郡司。编制户籍、计帐,670年编成(庚午年籍》,身分有良贱之分,每50户编为1里。在班田收授基础上,规定租、庸、调及各种劳役。723年为鼓励开垦制定《三世一身法》,743年颁布(垦田永世私财法》,准许垦田私有。由于剥削过重,农民逃亡,班田制无法继续。律令制在土地所有制各方面退化,但在中央机构方面仍然按仿唐的律令执行,直到近代引进西方法律制度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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