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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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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斯对杀人或伤害者所处的罚金刑。其制是血亲复仇习俗的发展。当原始公社瓦解时,凡因罪犯脱逃,血亲复仇无法实现,则由被害人尸体所在地域的农村公社向王公交纳血钱。且规定被害人为自由人时,不论其社会地位如何,一律按四十格里夫那缴纳。至十一世纪,血亲复仇废止,血钱完全变成为一种刑罚手段—罚金,视受害人的地位而定血钱数目。例如杀死王公部属,则规定罚处二倍于平民的血钱(八十格里夫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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