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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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根据需要在单位内部的工作人员中,经过挑选后予以聘任,是聘任制的另一种形式。实行选聘制和招聘制一样,通常都采用合同形式,规定用人单位和受聘者双方的责权利以及有效期限。选聘制有较大的灵活性。聘任和受聘的双方,是意愿一致的结合,当一方不愿留任时,可以按规定解聘或辞聘。这种任用人员的方式有助于人才的合理流动,适用性强。中国在1986年起改革职称评定制度,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就属于选聘制的范围。它的做法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有明确职责的工作岗位,然后由行政领导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或任命。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后,对于限额已满而不能在本单位、本部门任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应鼓励和支持其到别的单位去,以充分发挥其专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