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头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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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上封建王朝政府、皇室、贵族、官僚、地主等通过庄头管理田庄的制度。由庄头监督庄丁、佃户,负责征收和缴纳庄租。在近代,庄头本身也是地主或二地主。据《清会典》称:“盛京粮庄一百十八所,每庄庄头一名,分为四等。头等庄头十二名,每名岁交粮三百八十二石。二等庄头二十名,每名岁交粮三百五十二石。三等庄头三十七名,每名岁交粮三百七石。四等庄头四十九名,每名岁交粮一百九十二石。”“棉花庄五所,每庄庄头一名,每名岁交棉花七百斤。”庄头往往通过多索少交地租、从中渔利的办法剥削佃户,并借庄主之势欺凌佃户;同时,又受控于庄主,对庄主有人身依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