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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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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考核外官的制度。明代规定地方布、按、府、州、县正官三年一朝觐,分别定在辰、戌、丑、未年,朝觐时由吏部考核,按称职、平常、不称职上中下三等进行黜陟。这之前,州县以“月计”呈府,府上下考校。又以“岁计”呈布政司,积三年,再由抚、按全面进行复核,造册详细呈报,然后对照察典八法作出处分。清沿明制,仍定地方正官朝觐大计时限为三年。但在寅、巳、申、亥年进行,考核步骤是先由藩、臬、道、府层层考察中自下属的优劣,上报督、抚,由督、抚核实事状,记载结果装订成册,送交吏部复核。才、守俱优的称为“卓异”。自知县以上,都引见等候升调,拙劣的按五法处分,不在举劾之列的称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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