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妾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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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男子在一个正妻之外,还可以有若干“偏房”、“侧室”、“小星”、“小老婆”的制度。是中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产物,名为一夫一妻制,实为一夫多妻制。中国封建社会的传统是注重宗法,以防宗族之乱,因而要嫡庶有别,所以妻妾也应有别。例如在聘娶方式及来历上,妻须为明媒正娶,而妾则不然,即所谓“聘则为妻,奔则为妾。”在法律与家庭地位上也不相同:妻只能为一人,而妾可以有数个,甚至数十个。从天子到诸侯、卿大夫、士都可以纳妾,唯有庶人,只有一妻。妾的地位低于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妾称夫为男君,称妻为女君,对待女君与对待舅姑相同;妾不为亲属,只为丈夫的家属;妾所生之子女为庶子女,妻所生之子女为嫡子女,在继承顺位和财产方面,则由嫡子继承。直到国民党统治时期,仍然承认妾制。例如1930年国民党政府颁布的《民法亲属编》虽然也规定禁止重婚,实行一夫一妻制,但在解释中又说:“娶妾并非婚姻,自无所谓重婚。”“有妻者重婚时,在其重婚未撤销前不得否认其后妻之身份而指为妾。”妾制是中国私有制社会的产物,是与宗法制度相适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所颁布的婚姻法,废除了纳妾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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