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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封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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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国王或皇帝分封诸侯的制度。国王或皇帝以“天子”的身份,享有对全国臣民与土地的所有权,并可以将臣民或土地分封给自己的子弟、功臣。被封的土地称为封国,分得封国者为诸侯。诸侯对天子负有确定义务:政治上忠于天子,服从天子统治;经济上定期进贡纳赋;军事上听命于天子,其军队接受天子的统一指挥。在封国内,诸侯对土地和人民享有绝对的统治权;诸侯的地位世袭。诸侯在封国内再次分封,把土地和人民分给子弟和功臣。被二次分封的土地称作采邑,分得采邑者为大夫。《左传·桓公二年》:“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则置室,大夫有贰宗。”大夫仅对诸侯负责,与天子不直接发生关系。诸侯分作五等:公、侯、伯、子、男;大夫分作三级:上、中、下。商代已开始分封诸侯,有侯、伯等称号。周灭商和东征胜利后,大规模地对王室子弟及功臣分封。战国时各大诸侯国则以采邑分封功臣和贵族子弟。商鞅在秦国制定二十等爵,其第二十等“列侯”即属于这种二次分封的采邑主。秦朝废除分封制,推行郡县制。但自秦以后,分封制仍以残余形式被保留。秦始皇推行郡县制的同时,分封有“列侯”和“伦侯”。西汉在“列侯”之上,增设“诸侯王”一级。诸侯王在其封国仅有征收赋税之权。但也有获得“掌治其国”之权。吴楚七国之乱平定后,诸侯王治国之权才被削除。魏晋以后,分封制仍有所保留,但其作用日渐其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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