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组织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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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Maritime Organization) 1948年3月6日,联合国国际海运会议通过了《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公约》。因得到规定的21个国家的接受,公约于1958年3月17日生效。1959年1月在伦敦召开第一届大会,正式成立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该组织同时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公约曾于1964年、1965年、1974年、1975年、1977年和1979年分别进行过6次修订。根据1975年修正案的规定,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于1982年5月22日改名为国际海事组织,《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公约》也改名为《国际海事组织公约》。根据公约规定,该组织的宗旨为:在解决有关航海技术问题上为各国提供合作,鼓励各国采用统一的海上安全标准,主张取消国际贸易中航运的歧视行为和不必要的限制。主要活动是制定和修改有关海运安全、防止海洋受船舶污染、便于海上运输、提高航运效率以及与之有关的海事方面的公约,交流有关经验和情报。组织机构包括大会、理事会、海上安全委员会、法律委员会、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技术合作委员会、秘书处以及该组织随时认为必须设立的附属机构。《国际海事组织公约》共20章77条,除以上内容外,还规定了组织的职权、会员资格、财务、表决程序、法律地位、特权和豁免等。中国于1973年3月1日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该公约的接受书,同时公约对中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