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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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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制。州县官有政绩者,经地方长官保举,由吏部行文调取至京,通过考选后补授科道或部属官职,称为行取。《明会要·选举二》:“科道员缺,考选推官、知县。自推、知入者,谓之行取。”清初沿袭。《养吉斋丛录》卷三:“直省知县,正途出身者,三年行取一次,大省三人,中省二人,小省一人,吏部按期奏请,沿前明旧制也。”康熙四十四年(1705年),吏部议定,行取知县,以至事用,遇考选科道时,方准考选。但康熙(1662—1722年)、雍正( 1723— 1735年)年间,行取之例,少举多停。乾隆(1736—1795年)初亦时举时停。盖因清代州县的贤能者,虽得奏题擢用,但“繁剧之任,参罚必多,凡无事故,合行取例者,大约居中简之缺,寻常供职,幸免处分者耳。故事相沿,子吏治无益。”(同上)。乾隆十六年(1751年)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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