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合兼资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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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公司的活动既以其资本的结合作为信用的基础,使第三人相信其有足够资本组合,因而与其交易,同时又以股东个人的信用和威望地位,作为对外活动的基础的公司。这种公司的活动,把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的特点结合到了一起,兼而有之。其公司的信用基础既在公司本身,也在股东个人本身,像两合公司就是典型的人合兼资合公司。其负无限责任的股东,虽然没有足够的资本和财产,但有相当良好的信用;而负有限责任的股东,虽然有就其出资对公司负责交纳资本的财力,但是在社会上没有突出的信用评价,于是两方面各取所长,组成了两合公司,使自己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立于不败之地,完成组织公司的使命。从理论上讲,人合兼资合公司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出现的一种公司形态。由于其包含有负无限责任的股东,应当是更能获得社会的信任,使人们愿意与其交往。但实际上两合公司在各国的数量都极为有限,很多国家都认为没有保留股份两合公司的这种公司类型的必要。但人合与资合这种分类是大陆法中一种学理上的划分,它揭示了不同公司信用基础的差别,解决了公司活动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故虽然法律并无此种规定,但其更反映各种公司的不同实质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