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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计税基数

是指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个工资类别区,将全国划分为4个档次,对每个档次都确定一个用来计算费用扣除额的基数。现行规定,全国分为十一类工资类别区。个人收入调节税按工资类别地区划分的4个档次和计税基数,具体是:六类以下地区为第1档次,计税基数为100元;七、八类地区为第2档次,计税基数为105元;九、十类地区为第3档次,计税基数为110元;十一类地区为第4档次,计税基数为115元。各个地区计税基数的4倍分别是:400元、420元、440元、460元。这就是个人收入调节税中按4个工资类别地区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第5条规定:“本条例第3条第1、第2、第3、第4项收入,合并为综合收入,按照地区计算基数核算,按月计征。纳税人月综合收入额超过地区计税基数的,就其超基数的3倍以上的部分,按照超倍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第6条规定:“地区计税基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地区计税基数的调整,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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