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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企业资本金筹集

资本金筹集是资本金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农业企业财务制度》对其作了具体规定:(一)农业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采取国家投资、各方集资或者发行股票等方式吸收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筹集资本金。(二)农业企业可以一次或分期筹集资本金。《工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投资者一次缴足的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分期筹集的,最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其中第一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15%,而且应在3个月内缴清。由于农业企业资金供需矛盾突出,投资回收慢等原因,《农业企业财务制度》没有对投资者的出资期限作具体规定,执行当中可以比照工业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三)国家法律、法规对部分企业吸收无形资产投资有一些限制规定,但农业企业由于技术程度较低,农业技术推广缓慢等原因,应从政策上促进其加快技术进步,因此,《农业企业财务制度》对农业企业吸收无形资产投资未作具体规定。(四)农业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必须聘请具备资格的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由企业据以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书。(五)投资者在出资中违约,企业和其他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这里有两种情况:一是投资各方同时违约,由工商行政部门进行处罚,吊销营业执照;二是投资一方或多方违约,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可按法律规定追究违约方责任。追究违约者责任,一是由违约者赔偿迟延出资利息;二是由违约者赔偿迟延出资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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