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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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在经济特区的外资银行总行、中外合资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8000万元人民币的等值外汇,实收资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50%;在经济特区设立的外资银行分行必须持有其总行拨给的不少于4000万元人民币等值外汇的营运资金。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实收资本或营运资金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30天内筹足,并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自批准之日起30天内,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并应自开业之日起30天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自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未开业者,原批准证件自动失效。 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