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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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投资中必须包括一定比例的、由出资方实缴的资金。这部分资金对项目的法人而言属非负债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除了主要由中央和地方政府用财政预算投资建设的公益性项目等部分特殊项目外,大部分投资项目都应实行资本金制度。投资项目资本金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对作为资本金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低估。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比例不得超过投资项目资本金总额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投资者以货币方式认缴的资金,其资金来源有:(1)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内资金、国家批准的各种专项建设基金、“拨改贷”和经营性基本建设基金回收的本息、土地批租收入、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地方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各项税费及其他预算外资金;(2)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及企业法人的所有者权益(包括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股票上市收益资金等)、企业折旧资金以及投资者按照国家规定从资金市场上筹集的资金;(3)社会个人合法所有的资金;(4)国家规定的其他可以用作投资项目资本金的资金。投资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具体比例由项目审批单位根据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以及银行贷款意愿和评估意见等情况,在审批可行性报告时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