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法
(competition law)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之分,形式上的竞争法是指调查经济活动中,竞争者在经济竞争中相互之间的竞争关系及竞争者同国家管理机关之间的竞争管理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实质意义上的竞争法是指调整竞争关系的专门性法规。竞争法以保护经济领域的合法竞争为主旨,以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为核心内容,故竞争法大体可由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两部分组合而成。竞争法仅是一个学理上的一般意义的概念。受各国特定社会、经济、历史条件的影响,竞争法在世界各国称谓很不统一。美国的竞争法被称为“反托拉斯法”,德国的竞争法起初被称为“卡特尔法”,后又更名为“反对限制竞争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此外,如日本、法国、荷兰等国则将竞争法称为“公平交易法”、“禁止垄断法”、“禁止限制性商业惯例法”、“经济竞争法”等。 古罗马时期,罗马帝国在纪元前后,颁布的有关禁止粮行提高价格的法律及公元482年颁布的禁止包括提高价格的垄断的宪法,是迄今为止为世人所知的最早的竞争立法。普通法系的竞争法渊源于英国的习惯法,早在1266年英国习惯法中就包含有限制贸易行为的规定,制定了对在货物投放市场之前预先抢购、和庄稼成熟之前在地里收购粮食或粮食上市前的收购粮食的中间商给以惩处的规定。中国的竞争法早在《唐律》中就有所反映。在现代意义的竞争立法产生之前,在大陆法系,竞争法长期作为民法的组成部分而存在,在普通法系,则长期作为侵权行为法的组成部分而存在,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竞争法的基本原则。最为典型的是法国直接引用《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和1383条来制裁不正当竞争行为,《意大利民法典》在第2598条至2601条规定了不正当竞争问题,其中第2598条对禁止做了针对性的规定。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现代意义上的竞争法逐渐从民法中独立出来,成为一门新兴的法律部门。1889年加拿大通过的《禁止限制性贸易合并法》开创了专门性竞争立法的先例,但为各国法学界所公认的现代意义上的竞争法产生的标志却是美国1890年通过的《谢尔曼法》。从19世纪90年代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夕,世界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制定了大量的竞争法的成文法和判例,同时竞争法还迅速在国际范围内以国际公约形式得到发展,现代竞争法的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从1945年至20世纪80年代,现代竞争法在国际范围内得到进一步发展,各国立法数量和内容日渐扩大和丰富,各国现代竞争法的基本制度逐步统一,趋于成熟。自20世纪80年代至今,现代竞争法因市场经济体制的扩张而迅猛发展,大量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相继制定了竞争法,现代竞争法在国际领域的更大范围内得到丰富和完善,1980年底,联合国大会第38届会议通过了《关于控制限制性商业做法的多边协议的公平原则和规则》,使各国竞争法的基本制度进一步系统化和完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