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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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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成本开支和成本核算进行管理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国务院1984年3月5日发布了《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本条例阐明了成本管理的目的、任务、财政部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对企业的成本管理职责。条例规定了成本开支的范围,成本核算方法,企业内部成本管理的责任制,企业主管部门、审计机关、财政、税务机关按各自的职权范围负责对企业成本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以及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进行制裁的办法。1984年8月20日财政部颁发了《国营商业、外贸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内容包括:实施范围、商品流通费的开支范围、商品流通费的核算、商品流通费计划和管理、监督和制裁、附则。以上两个具有法律规范性文件规定商业、外贸企业的以下费用开支,列入商品流通费:1、购进、储存、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杂费、广告费和保管、养护、检验、整理、转库的费用,包装、组装和改装商品的费用,以及定额内和经过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超定额商品损耗的损失。2、固定资产的折旧费,保养修理费、租赁费和家具用具摊销费。3、委托代购、代销、代储、代运、代办的手续纲。4、企业为改善商品养护、保管、包装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开支的费用。5、按国家规定列入商品流通费的职工工资、福利费、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奖。6、按规定比例计算提取的工会经费和按规定列入流通费的职工教育经费。7、财产和运输保险费、契约、合同公证费和鉴证费,咨询费,专有技术使用费以及应列入流通费的排污费。8、流动资金贷款利息。9、办公费、旅差费、会议费、劳动保护用品费、冬季取暖费、消防费、检验费、仓库经费、商标注册费、展览费等管理费。10、经财政部审查批准列入成本的其他费用。不得列入商品流通费的开支有:1、应在基本建设资金,各种专项基金和专项经费中开支的费用;2、应在企业留利中开支的费用;3、超出国家规定开支标准部分的各项费用支出;4、基本建设借款和专项借款的利息;以及流动资金贷款的罚息;5、应在企业留利中开支的各项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5、与企业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6、应列入营业外支出的各项开支及财产损失;7、应由销售收入中列支的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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