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突法

编辑时间:2009-11-26 15:04:44
(conflict of laws)又称“法律冲突法”或“法律适用法”。指在世界各国民事法律因规定不同而发生法律冲突的情况下,解决以何种法律作为调整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法的名称出现于17世纪。19世纪30年代以后,冲突法在有的著作中又称为“国际私法”。19世纪末以来,国际上为了避免和排除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通过条约统一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实体规范,即所谓统一实体规范。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学者认为国际私法除冲突法外,还包括统一实体法,但另有一些学者则仍主张国际私法仅指冲突法。 冲突法的渊源最初表现为国内立法和习惯法。随着国际间交往的不断发展,为了使各国的冲突规范趋于统一,以期各国在适用法律和判决上的一致,国际社会缔结了一些多边的和双边的统一实体规范条约,这些条约也成为冲突法的渊源。 在西方国家,最早的冲突法是1756年的《巴伐利亚民法典》。此后,随着国际交往的发展,冲突法在国内成文立法中得到很大的发展。国内立法中的冲突法的表现形式有四种:①将冲突规范分别规定在民法典和其他法典的有关条款中。这种方式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②在民法典或其他法典中列入专编或专章,比较系统地规定冲突规范。有些国家是在民法典的前设编中列入冲突法的规定,如1956年修订的《希腊民法典》,有30条冲突规范,1966年重新颁布的《葡萄牙民法典》列入冲突规范52条。另有一些国家则是在后设编中采取专章的形式规定冲突规范,如中国《民法通则》第8章。③在各类单行法规中,就某一类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规定冲突规范条款。如前苏联早先在海商法、票据法中曾制定过某些冲突规范。中国1985年《涉外经济合同法》和1985年《继承法》中,也分别确定了一些法律适用条款。④以专门法典或专门法规的形式,系统地规定冲突规范。最早采用这种方式的是1896年的《德国民法施行法》。其后,日本、泰国也相继颁布了单行的冲突法律。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用单行法形式来系统地确立一国的冲突规范成为一种发展趋势,一系列国家颁布了自己的单行的冲突法。 在实行判例法的国家,判例具有确定冲突法的效力。在制定法国家,判例仍是成文冲突法的重要补充。尤其是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是冲突法的主要渊源。在大陆法系国家,判例在冲突法中也有重要地位。例如,法国的冲突法就是以《法国民法典》第3条为基础,并广泛采用法院判例建立起来的。 以国际条约统一各国冲突法的思想是1845年由美国学者斯托里最初提出的,后为一些学者响应,并得到有关国家的支持。1892年荷兰政府邀请各国派代表参加统一冲突法的国际会议,并获得响应。1893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一次会议正式召开。迄今为止,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已通过了30多个统一冲突法公约。除上述公约外,国际联盟和联合国还主持制定了一些冲突法公约。一些拉丁美洲和欧洲国家也制定了一些地区性的冲突法公约。另外,还有很多国家在双边国际条约中对解决法律冲突问题也作了具体规定。上述这些国际条约,大大丰富了冲突法的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