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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估无形资

产评估的一种。指遵循公允、法定标准和适当方法,对商标进行确认、计价和报告的活动。商标评估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现实性。即以评估基准期为时间坐标,按这一时点的市场、环境、商标信誉及其预期对资产进行评价。(二)市场性。即以模拟市场为依据,以商标市场和本金市场为参照系,对商标价格属性做重新描述;评估结果的有效性按市场标准检验。(三)预测性。以未来时空的潜能来说明现实,例如用预期收益来反映商标的现实价格。(四)公证性和咨询性。公证性是指商标评估行为对于评估当事人具有独立性,它服务于商标业务的需要,而不是服务于相互矛盾的商标业务当事人任何一方的需要;咨询性是指商标评估结论是为资产业务提供专业化评估意见。商标评估需遵循以下原则:(一)一致性原则。即商标评估提供的信息与商标业务所需要的信息应一致。(二)客观性原则。即评估事实需有充分依据,作出的假设与事实相一致,不得与事实有冲突并被征伪。(三)合理性原则。即商标评估中的主观活动必须体现事物的内在联系的逻辑,符合商标业务的客观需要。(四)重要性原则。即商标评估对价格计量和评估精度均发生作用。商标评估的不同目的,适用不同的价格标准。以商标的摊销为目的,适用资本重置成本标准,根据商标是自创还是外购的不同,其重置成本也不同。自创商标包括自创中各种物质消耗和人工费,是商标的制造成本。外购商标的重置成本包括买价和购置费用,包含了商标的创建费用和流通费用。以商标投资和转让为目的,适用收益现值标准。自创商标重置成本评估方法包括成本核算法和市场调整法。成本核算法,即按商标实际发生的材料、工时消费量、现行价格和费用标准进行估算;市场调整法,即自创商标在市场有类似商标出售时,可按参照物的现行成本确定,或按市场售价的一般比率,由参照物的市场销售价换算重置全价确定。外购商标重置成本评估办法包括市价类比法和物价指数调整法。市价类比法,是指通过分析类似商标近期价格,再对这些比价进行适当调整,以反映被评的资产情况及功能。物价指数调整法,是根据物价指数对原始成本进行调整而得。商标转让(投资)的评估办法包括加价法、比价法和成本加成法。加价法是根据产品市场容量和承受能力,在产品正常销售利润上,附加一定的垄断利润再根据垄断利润确定商标转让价格。比价法是如果市场上有被评估商标所制造产品的代替品,该产品的订价就必须考虑可替代产品的竞争因素,考虑替代产品的比价。成本加成法是在以上两种办法难以计算时,根据商标的成本数额加利润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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