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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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称法定最低资本金,是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必须筹集的最低资本金数额,即企业设立时必须要有最低限额的本钱,否则企业不得批准设立。我国有关法规规定了法定资本金的界限。(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七款规定,生产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以零售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元,其他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2)外商投资企业要求注册资本与生产经营的规模、范围相适应,并明确规定了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的最低比例或最低限额。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所占比例不得低于70%;投资总额在300—1000万美元的,不得低于50%,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不得低于210万美元;投资总额在1000~3000万美元的,其比例不得低于40%,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不得低于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3)《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有外商投资的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规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生产经营性公司、商业、物资批发性公司50万元人民币;商业零售性公司30万元人民币;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10万元人民币。其中民族区域自治地区和国务院确定的贫困地区,经批准,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可按上述规定限额降低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