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供货量简称
经济管理百科17 阅读
“供货计划”。一定时期内的供货计划是供货合同上规定的供货量,所以,又称为供货合同量。企业的供货计划就其安排的根据有两项内容,即一是根据国家物资分配计划指标,在中央统一组织下安排的供货计划,另一个是地方自行补充安排的供货计划。此外,还有企业自行安排的供货合同。因此,供货合同量包括:(1)国家合同供货量;(2)地方安排的合同供货量;(3)企业自行安排的合同量。以上三项不能混淆,虽然供货计划中包括以上三项,但不能把地方安排的合同供货量计入国家合同供货量之中。从合同的签订与应完成日期上看,凡国家或地方的合同属于下列三项者,都应计入本期供货计划之中: (1)本期内签订应在本期内完成的供货合同量; (2)上期结转的本期内应完成的供货合同量。指上期应完成供货的合同量,由于各种原因企业没有完成而转入本期补交的供货合同量; (3)上期预安排的合同量,指上期或以前签订的应在本期内完成供货任务的合同量。上期如已提前供货一部分,则应从其中扣除,只将其应在本期供货量计入本期供货计划。由于统计供货计划的目的,主要是检查期内供货合同的实现程度,所以,统计供货计划时,可采取两种方法: 一是按报告月、季分期统计,即分月、季或年度统计供货计划。用以检查各该月份、季度或全年供货计划的实现情况,并进行分析研究。 二是累计统计,即统计从年初至本月、季止的供货计划。这种方法计算的供货计划,既便于了解至报告期止的合同量,又便于检查供货计划的执行进度。因此,它是供货统计上常用的一种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