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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储备实有量

又称库存量。是企业在一定时点上的原材料实际结存量。它反映某一时点的库存状况。其核算方法有两种:一是按照原材料的所在地统计,也就是按企业仓库中实际存放的原材料数量来统计,不论其是否归企业所有和支配。另一种方法,是按照原材料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统计。按第一种方法统计,有利于避免库存量统计过程中的重复或遗漏。而按第二种方法统计,不仅便于研究库存量对企业生产的保证程度,而且可以为平衡调剂原材料提供依据。现行物资统计报表中库存量的核算,是根据原材料的所有权和所在地这两个标志结合在一起确定的。首先企业应按原材料的所在地,把本企业实际库存的全部物资数量,包括代保管物资,都列入库存量中填报。这样,库存量应包括:(1)企业各材料库的物资; (2)堆放在露天场地的物资:(3)车间已领取但未进入第一道生产工序的物资;(4)外单位来料加工的物资;(5)自外单位借来的物资;(6)代上级机关或外单位保管的物资。但是,库存量不应包括:(1)拨交外单位进行加工的物资;(2)已借出的物资;(3)代国家物资储备部门保管的“国家储备物资”;(4)错发到本企业的物资;(5)待验收入库的物资。然后,再按原材料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把库存量中的自有、自用部分与代保管部分区分开来。研究原材料储备对生产的保证程度时,运用不包括代管部分而包括借出部分的库存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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