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送历史12 阅读清代给外地灾民钱粮,令其返回原籍,谓之资送。雍正八年(1730)谕:凡遇外来被灾就食穷民,即动支仓谷核实赈恤,再动用存公银两赏为路费,资送回籍。并知会原籍地方官收留照看。嗣后以此为例。各省或预给十日口粮并路费;或按路途远近,每日计行五十里,照例大口给银三分,小口给银二分;或一次每大口给银一两,小口五钱,资送灾民回籍。然此法行之易滋弊端,不免有轻去其乡、往返于邻境重复领取路费者。乾隆二十八年(1763)曾谕停资送。至嘉庆中期不再施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