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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资

“增资”的对称,股份有限公司经变更章程,依法定减资方式和程序,减少公司资本总额。公司减资须变更章程,由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减资的方法有三种:(1)减少股份数额;(2)减少股份金额;(3)两种方法合并采用。因股份公司采用资本不变的原则,资本不得任意减少。但在确有必要时,须严格依法定程序,以保护债权人利益。其程序为:(1)召集股东会,就减资额度和方法作出决议;(2)通告债权人。公司决定减资时,应即编造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向债权人分别发出通知和公告,并指定一定期限,声明债权人可在期限内提出异议。对于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债权人,公司应于减资前偿还债务或提供债务担保。公司不得以减资对抗债权人;(3)申请减资登记。减资属公司法定登记事项的变更,公司应于决议后申请减资登记;(4)换发新股。公司在减资登记后,即应定出期限,通知股东换取新股票,并声明逾期不换的,即丧失股东权。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出具公告。对超过规定期限的股东,公司可将其股份拍卖,并以卖得金额给付该股东。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总额,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或特定行业最低注册资本额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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