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粜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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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作“平籴论”。中国历史上主张由政府规定粮价和通过收购或抛售粮食以稳定粮价的经济理论。西周时,市场商品价格由政府委任的官吏贾师控制。春秋末,范蠡提出“平籴”的理论。他说:“夫粜,二十病农,九十病末,末病则财不出,农病则草不辟矣。上不过八十,下不减三十,则农末俱利。平粜齐物,关市不乏,治国之道也”(《史记·货殖列传》)。主张对贸易价格的限制,不是诉诸国家的强制力,而是根据供求情况采用经济措施,使自发变动的价格不超出一定的限度。其后,李悝推行“平籴”政策,具体实施的办法是:将丰收年份分为上熟、中熟、下熟三等。欠收年份分为小饥、中饥和大饥三等。“上熟则上籴三而舍一(即从农户余粮四百石中籴三百石),中熟则籴二,下熟则籴一,使民适足,贾平则止。小饥则发小熟之所敛,中饥则发中熟之所敛,大饥则发大熟之所敛,而粜之”(《汉书·食货志》)。范蠡和李悝提出“平籴”论均以稳定粮价保证民食为目的,并非为了营利以增加财政收入。此后,历代封建王朝所推行的“平籴”政策虽本于范蠡、李悝的“平籴”思想,但在粮价政策上大都考虑到国家的财政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