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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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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是调整审计关系的法律关系总称。审计关系是审计人和审计机构在行使审计职权和审计查证、咨询服务的过程中与被审计人和审计授权人、委托人之间,以及审计组织内部上下级之间,审计人员与审计组织之间所发生的公共经济监督管理关系。审计法是专门调整这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其实质内容体现着国家对整个财政、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和管理。审计一产生就依附着法律手段加以保护不过由于过去长期实行“诸法合一”制度,有关审计方面的法律制度主要散订于其他有关财政经济法律制度之中,既无独立的章法,更无完整的体系。独立的审计法是现代审计出现之后才有的。我国北洋政府公布了第一部独立的《审计法》。在欧洲自奥古斯塔皇帝于公元5年,下令编制国家预算,派员分赴各地审查帐目起,也便有了审计制度。在国外,最早较完备的审计法是英国1866年颁布的《国库审计法》。较早建立独立审计机关的是法国于1807年建立起的国家审计院。并先后公布了一些审计法案。美国自1896年起第一次公布《公证会计师条例》以后,审计制度便发展起来。后于1956年还专门公布了《会计和审计法》。其它一些国家都有较完备的审计法律制度。目前世界上已有15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起了自己的审计法律制度。各国的审计法律制度的内容和政治作用虽然不同。但也有许多共同的地方。如:(1)审计活动都具有不同程度的独立性;(2)审计监督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预算的执行和政府部门财政财务收支决算。国家审计机关一般不对私人企业进行审计;(3)审计活动的中心在干行使国家对公共经济活动的监督权。既审查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又审查它的合法性和经济效益;(4)有特殊的方法。一般都采取查帐、算帐、取证、分析、评价、报告等专有方法对会计帐表进行检查评价;(5)一般都采取国家审计和社会审计,外部审计和内部审计相结合的制度;(6)审计人员的地位和待遇一般都高于同级普通官员;(7)对查出的问题一般都采取分别处理原则;(8)审计法律制度一般采取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但各国审计法律制度也有许多不同的地方,如:①审计机关的名称不尽相同。如法国、英国、联邦德国、意大利、印度等国均称“审计院”,美国称“会计总局”,日本称“会计检查院”,西班牙称“审计法院”。②审计机关的领导体制不同。如法、英、美、加、意、联邦德国等国的审计机关由议会领导,苏、罗、菲等国的审计机关归政府领导;波兰、瑞典等国的审计机关由财政部领导;日本的审计机关既不属国会,又不受内阁干涉。③在上下级关系上,美、日、加、西班牙等国都没有地方审计机关,由中央统一审计。有的国家则采取双轨制。行政领导归同级议会或政府,而业务领导归上级审计机关。④有的国家审计、会计统一由一个主管长官领导,有的则实行分别领导。⑤一些社会主义国家都没有象资本主义国家那样的审计机构。⑥在审计方法上有的侧重事后审计,有的侧重综合审计。总之,随着经济的发展,审计的内涵和外延都在发生变化,审计工作逐渐由防护性的财务审计向建设性的管理审计发展,审计法律制度也日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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